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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当尽可能实行“应披露尽披露”

发布时间:2022-06-17 14:59:23|来源:证券日报|作者: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也逐渐在全市场推行。由此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逐渐提升。以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例,有数据显示,仅2014年至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平均篇幅就从155页增加到了210页。

  不过,在年报披露篇幅大幅增加的同时,上市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实名披露率的大幅下滑,则显示出明显的反差。

  上市公司普遍回避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取而代之的是,大规模进行代码式的匿名披露。这种现象直观地反映出,市场关注的关键信息的披露,在朝着模糊化的方向演进。这种模糊化的信息披露,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作为保障资本市场在轨运行的基石之一,信息披露显然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如果大范围的上市公司通过一二三四五、ABCDE等模糊化表达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无疑将使得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其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义之一,是致力于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只有信披透明度的提升,才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因而,强调信披透明度,应是一个需要秉持的重要理念。如果默许上市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模糊化披露,便会传递出一种信号,让上市公司误认为,在信披透明度上,是有可能与监管“谈条件”的,进而对制度规则的约束力造成影响。

  第三,为了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关键信息披露上,应尽可能实行强制披露,减少模糊披露的空间。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产业链信息,是评估公司价值的重要信息,这在市场已有共识。这类信息的披露,不仅有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升,也有助于加强公众对隐蔽关联交易乃至财务造假的有效监督。

  当然,上市公司所主张的“保护商业秘密”之理由,也应予以考虑,确需基于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去权衡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效益。

  从市场的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在IPO时,可以放弃主张商业秘密,并完整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明细信息,而在上市成功后便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披露,这个理由的说服力未免牵强。退一步说,公司能够到达上市的阶段,说明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行业地位,那么其客户、供应商情况,身为竞争对手的同行大体都知道,也很难说这是秘密。再者,企业既然选择了做公众公司,就应该认识到需要承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朝着运营更透明的方向走,就像公众人物需要牺牲部分个人隐私一样的道理。

  从这个意义来说,上市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这样的关键信息,应尽可能实行“应披露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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