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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支持人民币现金支付标识

发布时间:2024-04-30 18:07:20|来源:|作者:

  为鼓励和倡导广大商户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强化现金法偿观念,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了支持人民币现金支付标识,引导经营主体自愿张贴。张贴该标识有利于全社会共同营造便利的现金支付环境,便于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银行表示,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尊重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支持现金支付,并具备适当的收现条件,做好零钱备付,不得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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