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政策解读强调,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的“中间商”,斩断“回流药”产业链。对于医保骗保相关非法收购、销售行为,使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
据介绍,针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公安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2年3月6日起施行。《解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机关刊发文表示,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司法实践之中存在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现象。这一现象情况复杂。不少是医保人员贪图“蝇头小利”偶尔骗购医保药品,有的则是长期、多次骗保,还存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存在一批以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为业的不法分子,他们指使、教唆、引诱医保人员骗保,或者从骗保者手中收购药品,之后加价出售。正因为这些不法分子“穿针引线”、推波助澜,医保骗保逐渐形成一个地下产业和市场,亟需有效整治、重点打击。
由于医保骗保的药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无法适用假药、劣药相关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相关收购、销售行为区分是否事前通谋,分别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即“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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