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网络拍卖有望迎十方面举措
9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从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等十个方面推出举措。
其中,在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从事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照《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向商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在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方面,要求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从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等方面提出多项举措。例如,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转型。
同时,征求意见稿从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等方面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例如,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依托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等,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要认真总结,及时提炼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立足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着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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