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基本法,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3年第二次修订以来,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条例》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有诸多亮点。
其中,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同时,《条例》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例如,对于直播带货虚假营销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其中,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例如,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消费可能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更好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柳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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