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制定《实施细则》主要考虑是什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补齐制度短板。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填补了空白。
二是加强内控约束。当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发生变化且对公司影响重大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级管理层会议集体审议,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
三是细化精算意见。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
四是形成同向合力。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则,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各尽其责,形成防范准备金风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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