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个劳务合同当幌子 难逃劳动关系之责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其中的权利义务迥异。近日,新疆一家文化公司在聘用人员时,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否认了与务工者孟某的劳动关系。一案两审,法院最终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1年,新疆天某文化公司承接了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某小区街道装饰工程项目。其间,根据施工要求,公司需要临时雇佣当地人员。
孟某就是该工程项目临时雇佣的人员之一。在施工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分两次委托该文化公司向务工人员发放了劳务费。2021年9月,孟某在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资金住院治疗,该公司垫付了20600元。
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劳动仲裁,根据疏勒县劳动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确定孟某与天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化公司不服,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天某文化公司认为,公司和务工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次,公司发放的劳务费实际上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公司和孟某都受到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约束;最后,孟某是当地农民,参与劳动的岗位并不固定,也没有按月发放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孟某认为,一方面自己受天某文化公司管理,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等信息,符合劳动法相关要求,双方的确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与天某文化公司双方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书》,但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双方约定了涉案工程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尤其是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孟某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格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未按公司的要求完成任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其实质是双方达成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孟某也是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地上工作,受公司管理。所完成的工作内容也是由公司指派,工资报酬是日薪结算,月薪制发放。
【审判结果】
一审认定孟某与天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从用工主体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
从劳动风险来看,劳务关系中劳动风险自行承担;而劳动关系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用工管理来看,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都有权中断劳务关系,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对职工进行处分等权利;劳动关系中,员工需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从薪酬来看,劳务关系中薪酬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财产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财产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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